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教学的重要力量。建设和管理好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对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的作用。根据《职业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指导教师的认定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双师素质的专业课教师。
2.具有本专业本科(特殊专业可大专)以上学历,且操作技能熟练、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实训人员。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专业对口的实训人员。
4.专业对口,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能工巧匠。
二、实践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参与本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制定。
2.负责实验、实训中心(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参与制定实践教学计划。
4.承担实验、实训课程教学任务。
5.指导本专业学生的实践技能训练和考核。
6.负责实验、实训设备、器材的保管、维护和更新。
三、实践指导教师的聘
1.实践指导教师由各系(部)按照实践指导教师的条件提出聘任意见,经教务处初审后提交人事处审核同意发给聘书。
2.聘任实践指导教师首先要把师德师风高尚、能吃苦耐劳、有强烈责任心放在首位,其次是必须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
3.校外实验实训基地的实践指导教师,可在当地(企业)按照条件和程序进行聘任。
四、实践指导教师的管理
1.教务处和系(部)要组织实践指导教师积极参与实验、实训室建设和实践教学改革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实践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2.各系(部)要根据专业调整、办学规模和教学改革等情况,对实践指导教师进行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技能过硬的实践指导教师队伍。
3.各系(部)要加强对实践指导教师的管理与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除各类教学检查和年度考核外,要经常深入学生之中了解实践教学情况,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应予以辞聘。
4.对工作负责、表现优异的实践指导教师在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5. 实践指导教师的岗位津贴按学院《教职工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执行。
五、说明
1.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