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影响程度,把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三、对是否认定为教学事故和教学事故的级别,原则上按下面的规定执行:
(一)严重教学事故(Ⅰ级)
1.教师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
2.未经所在系(部)批准,任课教师随意停课。
3.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擅离职守或错误指导,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4.教师或管理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5.评卷时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或考试成绩上报后私自改动学生成绩。
6.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停课参加任何校内、外活动。
7.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不真实的学习成绩或学籍、学历证明。
8.未经教务处或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出租教室和体育活动场地、机房等教学场地、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9. 一学年内发生三次或三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二)较大教学事故(Ⅱ级)
10.上课没有教案。
1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舍弃(或拖下)课程內容占全学期内容的1/4以上。
12.因工作失误造成试题泄露。
13.考试试卷收发失误造成学生考试试卷丢失,影响学生成绩的评定。
14.课堂上携带并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15.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不认真,导致所指导的学生在答辩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不及格。
16.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致使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17.按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学期未批改的作业占应批改的二分之一以上。
18.擅离监考岗位或监考不认真,对违反考试纪律现象置若罔闻,致使考试纪律混乱。
19.未经所在系(部)批准,任课教师随意请他人代课。
20.未将教学安排准确、完整、及时地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出现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21.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造成影响正常考试10分钟以上。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22.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3.未经教务处或所在系(部)批准,教师随意调换上课时间或地点。
24.考试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将成绩上报有关部门,影响学籍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25.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资料。
26.未经教务处同意,更改专业教学计划。
27.未及时征订教材,致使开学一周学生仍无教材。
28.教室或实验室未按时开门,影响正常上课。
29.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四、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者、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系(部)和教务处。经系(部)或教务处查实,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初步认定事故级别,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长和主管院长核定。Ⅰ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最终核定,Ⅱ、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长最终核定。
五、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执勤、巡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六、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对于发生Ⅲ级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对于发生Ⅱ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经济处罚,一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职称。
3.对于发生Ⅰ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职称。累计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将根据事故及人员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其他相应处罚。
七、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由当事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接到申诉后,在一周内进行调查核实后将核实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和所在部门。
八、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