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2012〕18号
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建设工作是高校教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编印周期短、内容更新快,能及时适应学校教学改革需要等特点,同时也是向公开出版教材过渡的重要基础。按照编特、选优的原则,组织编写一定数量的有专业特色和地区特点的校企合作开发校本教材,是我院深化工学结合教学改革的需要。为了加强学院校本教材建设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校本教材的编印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原则
1.针对性原则。教材建设要针对专业建设所对应的岗位(群),围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建立的课程体系,按照课程标准所确定的教学内容而展开工作。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程教材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
2.重点原则。建设重点是省级特色专业、院级重点专业和教改试点专业建设配套的教材,尤其是解决部分课程没有教材或现有教材不适用的问题。
3.创新原则。教材建设应鼓励创新,避免重复建设,积极扶持符合教学需要、反映新成果、结构合理、教学改革力度较大、较好地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以及优秀成果,较之同类发行教材更适合教学的需要,更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教材。
4.择优原则。教材建设优先扶持在教学使用中效果良好的优秀教材和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的教材。
二、组织机构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建设的规划评审、立项评审、验收评审和使用评审。
教务处负责统筹全院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建设工作,组织规划与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验收,组织非公开出版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的印制,推荐校本教材公开出版。
三、立项时间
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建设的规划与立项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6月份组织立项,7月份初组织评审,建设期为1年。
四、申报条件与要求
1.对主编的资格要求如下: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3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的主编应有企业实践经历,编写团队中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来自行业、企业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新专业、新课程可适当放宽条件。
2.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建设的内容包括总体数量、教材名称、性质(新编或修订)、使用对象(适用专业和学制)、计划字数、内容框架、建议课时、建设进度安排等。
五、立项程序
(一)主编根据年度校本教材建设规划提出申请,填写《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立项申请表》。
(二)教务处汇总审核,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六、校本教材的立项管理
1.主编负责。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编写由主编负责。主编是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编写方案的制定、编写任务的分解与落实、承担1/5以上编写任务并负责统稿、管理经费的使用。
2.经费拨发。校本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购买、专家审稿和有关会议的劳务开支,标准为:基本教材类,其中公共课教材3000元/本、专业课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8000元/本;学生学习辅助用书,2000元/本;音像资料,1000元/本。分两批拨发,第一批在立项批准后拨发,额度为标准的40%;第二批在验收合格后拨发。
3.专家审稿与修改。书稿形成后,请两名同行专家(副教授以上,其中须有一名校外专家)审稿实行盲审,一票否决。通过后按照专家意见组织修改,审稿通过的请专家提出推荐意见。
4.验收评估。建设期满,主编填写《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结项验收申请表》,学院学术委员会验收评估,未按时完成或验收不合格者,停拨项目资助经费,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半年,延长期满后接受验收评估,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对仍不申请验收的也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主编不得申报下一轮校本教材建设项目。
验收通过的校本教材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由教务处组织印制,首先在校内使用。在使用一轮后,主编须写出使用情况报告报教务处,教务处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继续使用。
对质量高的优秀校本教材,学院联系出版社出版。校本教材编写属于职务行为,其著作权、发行权归学院所有。
七、编写要求
1.内容科学。教材内容精炼,反映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成就、新技术,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创新性,能满足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2.深广度适当。以必需和够用为度,适应学生的知识基础和认知规律,深入浅出,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本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实训等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体例规范。章节正文、习题、参考文献等完整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符号、公式、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
八、激励措施
按照《周口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工作量及教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九、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