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2013〕3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做到计划采购、认真验收、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及时回收、手续健全,账、卡、物相符。
第三条 各部门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假公济私,铺张浪费。对工作不负责或失职违章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一)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化学药品等。
(二)低值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三)易耗品。指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等。
第五条 物品一级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二级以下分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学校设立物品购置专项经费。根据各系的专业特点、实验教学任务和当年在校生人数,确定生均经费标准以及经费总额,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下年度经费指标下达到各系。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由各系在指标范围内掌握使用。各系要本着勤俭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保证教学和科研实验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第八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实验教学、科研任务与储备定额,分类编制购置计划,计划需经系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执行。贵重、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要从严管理,单独申报,严格审批。
第九条 物品采购原则上集中、批量采购。少量、特殊、急用或临时需要的可分散采购,做到采购及时,保证质量,价格合理。
第十条 物品入库前,采购人员、库房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认真对物品进行质检。质检合格的物品,由采购人员填写验收单,经库房管理人员逐项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前发生的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退、换、补、赔事宜。
第十一条 购入物品入库后,到学校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二条 物品应按不同性质和种类分类、分架存放,帐物对应,便于收发和检查。贵重、稀缺物品要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单独存放。
第十三条 加强对库存物品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物品损坏、变质和丢失。建立库房盘查制度,确保账账、账物相符。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物品的领发制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的领用,尽量简化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要建立明细帐和领用登记簿。在使用损耗后,及时办理手续,给予补充。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在用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参照《周口科技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