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2013〕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财产,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工作,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应赔偿。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仪器设备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及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全部或部分。
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作为部门考核的依据之一。对重大事故还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二)在未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和使用,造成损坏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实验教师工作不负责任,因指导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五)违反管理制度,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六)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濒临破损,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首次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按损失价值的大小,酌情减轻或免予赔偿。
(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然因素造成损坏的。
(三)事故发生后能主动采取措施,设法挽救减少损失并及时主动如实报告,且认识态度较好的。
(四)经常需要清洗、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
(五)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仪器设备使用的。
第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折价赔偿。
(一)丢失或损坏零配件的,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计算。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可使用,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四)丢失或整机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使用期在一年以内,按原价赔偿,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折旧后的价值并减除残值赔偿。
折旧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折旧年限6-8年;仪器仪表、电子设备、交通工具:折旧年限10-15年;机电设备、工具量具:折旧年限15-20年。
(五)特殊情况或价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
第九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由多人承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条 一般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事故部门及时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表》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使用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凡发生被盗事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重大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教务处和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立案处理。保卫处与教务处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赔偿数额的审批权限,按照仪器设备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实行分级审批。
(一)总值在2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实训室主任审批。
(二)总值在200元至500元的,由实验实训室提出意见报系领导审批。
(三)总值在500元至5000元的,由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审批。
(四)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五)凡损坏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赔偿费用可一次或分期赔偿。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证明、教务处审核和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五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无故拖延不缴的,由教务处报人事和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缴。所缴赔偿金返回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的赔偿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若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可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和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和分管院长批准,酌情减免其部分或全部待缴赔偿费。
第十七条 赔偿费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部门,持交款单到教务处和财务部门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