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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科技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7-03-31

教〔2013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财产,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工作,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应赔偿。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仪器设备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及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全部或部分。

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作为部门考核的依据之一。对重大事故还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二)在未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和使用,造成损坏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实验教师工作不负责任,因指导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五)违反管理制度,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六)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濒临破损,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首次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按损失价值的大小,酌情减轻或免予赔偿。

(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然因素造成损坏的。

(三)事故发生后能主动采取措施,设法挽救减少损失并及时主动如实报告,且认识态度较好的。

(四)经常需要清洗、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

(五)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仪器设备使用的。

第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折价赔偿。

(一)丢失或损坏零配件的,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计算。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可使用,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四)丢失或整机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使用期在一年以内,按原价赔偿,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折旧后的价值并减除残值赔偿。

折旧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折旧年限6-8年;仪器仪表、电子设备、交通工具:折旧年限10-15年;机电设备、工具量具:折旧年限15-20年。

(五)特殊情况或价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

第九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由多人承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条  一般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事故部门及时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表》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使用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凡发生被盗事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重大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教务处和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立案处理。保卫处与教务处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赔偿数额的审批权限,按照仪器设备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实行分级审批。

(一)总值在2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实训室主任审批。

(二)总值在200元至500元的,由实验实训室提出意见报系领导审批。

(三)总值在500元至5000元的,由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审批。

(四)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五)凡损坏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赔偿费用可一次或分期赔偿。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证明、教务处审核和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五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无故拖延不缴的,由教务处报人事和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缴。所缴赔偿金返回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的赔偿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若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可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和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和分管院长批准,酌情减免其部分或全部待缴赔偿费。

第十七条  赔偿费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部门,持交款单到教务处和财务部门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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