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2013〕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处理等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固定资产,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外借,更不得擅自处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精心维护维修,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借用须履行借用手续,部门内部借用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校内部门间借用的,由教务处审批。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
第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
第六条 借方必须按期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发现损坏或超期借用,出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用方提出赔偿。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闲置仪器设备。
(一)因教学、科研任务或者专业方向发生改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二)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
(三)使用效率很低,长期闲置的。
(四)仪器设备更新退役不用的。
第八条 闲置仪器设备应及时申报,避免造成积压浪费。经各部门确认的闲置仪器设备,填写闲置仪器设备申报表,经使用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调拨。
(一)教务处在网上公布闲置的仪器设备清单,供有关部门查询、选择。
(二)闲置仪器设备优先在校内实行无偿调拨,由双方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到实验设备处办理校内调拨手续。
(三)闲置仪器设备的校外调拨,除捐赠项目外,均实行有偿转让。由教务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闲置仪器设备进行评估定价,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对外转让手续,有偿转让所得经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部门。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三)主要部件陈旧过时,通过改造技术指标也无法恢复的。
(四)技术落后、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产品。
(五)在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标、造成公害又无改造价值的。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和回收程序。
(一)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申报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属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经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二)一般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进行核查,经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办理报废手续后,报废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统一回收。回收的仪器设备,由学校采取招标竞价的方式进行变价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部门。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后,及时办理销帐事宜。
第十三条 一般每年安排一次回收报废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回收的作临时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