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河南省职业教育大会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经审查具有毕业资格的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知识、能力、素质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由15-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校长)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若干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5—9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务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中遴选。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
3.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听取和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5.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6.做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7.对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做出撤销决定。
8.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按照本办法和《河南科技职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审核所属专业应获得学士学位者的资格,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注明不能授予的原因;上报应授予学士学位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接受本学院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异议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负责处理本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遗留问题。
4.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5.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
2.负责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报送的应授予学士学位、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5.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6.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按规定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守则》,品行端正,无刑事处罚。
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资格。
3.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5。
4.学业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5.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曾因违犯校纪、校规等受到一次记过(含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考试(含考查)中作弊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业成绩原因,曾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班试读者。
4.在校期间,标准学制为四年制专业的学生,必修课(含限制性选修课)累计有六门课程以上补考、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三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5.因各种原因未准予毕业者。
6.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者。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3、4款原因,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如果毕业当年考上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者或取得公派留学研究生资格者(不含个人申请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含再次申请授予学位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通过表决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审议通过后的学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位复议。复议时获得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产品设计、数学建模、英语演讲、技能大赛以及体育、艺术竞赛、专业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限第一名)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限前三名);
2.在CN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一篇及以上,且论文发表的刊物类别及内容须与本专业一致;
3.主持完成与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研(工程)项目;
4.考取研究生或考取与专业有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执业资格者;
5.统考考取国家机关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央企等单位者;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限前三名)。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的6月上旬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并负责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等工作。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校长签发。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复议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在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位办进行复核。学位办复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
第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在申请和审核学位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的毕业(设计)论文由他人代写、购买、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及其他严重违背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于提供各类虚假证书及证明材料,企图骗取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将按照规定取消其毕业资格,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在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审查中,发现造假或学术违规的,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撤销其学士学位,注销其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学校学籍科及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2024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职业大学
2024年5月21日